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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来源: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谭诗尧
一、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两方面的统一;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我国为什么要设立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广,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
 
腐败的必要保证。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律师的职业使命及职业活动决定了律师必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其重要贡献。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有必要设立律师制度。
三、律师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联性
和谐社会是两会的焦点,也是一个关键词。从研究社会保障的角度来讲,这个词并不是很新的词,因为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创建和谐社会,而社会保障制度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代表着我们的国民能不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以及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程度和水平。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搞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律师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负有特殊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理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律师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天然的联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师制度创设的前提与基础。律师职业的出现,不仅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其专业技能的需要,更是国家政治建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建设作为推
 
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创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重新开启,律师制度也得以恢复,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没有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就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出现;离开了律师这一职业,民主法治的实现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就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律师的职能活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律师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是在解决已经形成的矛盾与纠纷;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民事及行政活动,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中,律师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建议、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社会的社会纠纷总量以及社会纠纷发生的概率。如今,遇到纠纷找律师已成为政府、群众、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在国际经贸领域及重要民商事交往和行政活动中聘请律师参与的情况则更为普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律师可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律师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独特作用。一般而言,律师职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二是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职业特征,使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四、律师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那些特殊意义。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深远,作用重大。
1、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进而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律师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支特殊队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对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实现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2、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它与国家司法制度的宗旨完全一致。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与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构成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统一体。律师执业实际上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是捍卫司法人权、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正义之举。
 
3、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例外。优化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就是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严格执法,逐步把经济运行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政府调控经济的内容从微观转变为宏观,手段由政策调控转变为法律调整,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将逐步交由市场中介组织来完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将成为政策与市场、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纽带。律师是社会运行规则的创造者,以其活生生的、丰富的社会实践教会公民怎样看待、处理矛盾与利益,遵守共同的生活秩序与规则;律师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通过其执业活动,维护一方利益,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社会稳定;律师是社会矛盾的预防剂,个人通过律师服务,吸取教训,为防止矛盾的发展积累经验。通过优化律师的执业环境,使律师的社会作用得以发挥,进而达到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4、是规范法律服务秩序、繁荣律师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就是要求我国法律服务业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健康、快速地发展壮大。律师的地位与律师业的兴衰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师执业内环境的优化,重点在于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五、如何发挥律师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发挥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在诉讼、仲裁程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趋势下,律师的参与显得尤为必要。实践表明,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顺畅运行,帮助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解决社会纠纷。此外,律师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2、发挥律师在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中的援助与扶持作用。困难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在对困难群体的援助与扶持方面,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二是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特殊作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常常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当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三是强化律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均衡的实际出发,引导律师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四是发挥律师维权热线、网站以及媒体律师栏目的作用,加大律师承接社会公众咨询要求的能力,并不断创新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方法。
 
  3、发挥律师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中的媒介和传导作用。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在我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与传导作用。首先,通过律师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社会公众。其次,运用律师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通过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再次,通过律师的公益行为,加强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与理解。
  4、发挥律师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中的参谋与顾问作用。律师的某些执业活动应同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成为党委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与手段。在重要的社会管理政策出台前,律师应当提供法律分析意见与建议,这是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同时,应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5、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要克服律师业中已经有所显露的过度商业化倾向,避免和防止利益驱动对律师职业社会功能的扭曲,强化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引导律师自觉地把自己的执业活动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中。
  6、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加快律师行业自身建设。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律师业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然而,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应以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改善和强化行业管理为突破口,加快律师行业的自身建设。去年在全国开展的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应认真总结这次集中教育整顿的经验,巩固教育整顿的成效。应通过大胆探索和不断创新,逐步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律师素质不断提高、保证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发展战略和从业政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强化对律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管理既要放得开,也要把得住;既要立足宏观,又不能失之于空泛。行业协会要不断改进和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有效地担当起自律的职责。
 
7、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拓展律师执业空间。律师的执业活动对外部环境的依赖性很强。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是律师职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规范律师行为、增强律师职业信心、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在立法上赋予律师执业活动以更多的权能;在司法中尊重和支持律师正当的执业行为,纠正并杜绝各种限制律师正当执业活动甚至歧视、打击和迫害律师的违法现象,为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六、我所的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具体表现
我所在建所以后,积极相应党中央号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尽我所的绵薄之力。
1、参加困难帮扶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大量改制,不少人员下岗失业。我所根据新形势新需要,结合新国情,号召全所律师对失业下岗人员进行帮扶活动。律师的帮扶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同时也为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法律援助老弱病残。对老弱病残人员,没有经济能力打官司,但确实又需要维权的情况下,我所律师在进行接待咨询、认真审查以后,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由所开会讨论,全所律师参加,不少律师主动请缨,运用法律知识弘扬正气,为司法公正仗义执言,乐于奉献,保护了弱势群体。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献爱心活动,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免费社区法律服务。宜昌律师进社区,首先就是因为我所一名律师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宝塔河街办一社区当选为社区委员后,在社区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咨询、参加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群众和社区的要求下,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现在宜昌市伍家岗区33个社区全部建立了律师联系点,社区把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免费聘请到社区为社区服务。市司法局要求,律师进社区每年为社区必须开展“三个一”活动:为社区上一次法制宣传课;在社区举办一次大型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帮社区办一件实事,可以是帮助一名贫困学生上学,也可以是免费为社区办一件案件。律师进社区开始有很多律师不理解不支持,我所积极做好有关律师的思想引导工作,劝说大家不能光从自己的经济效益出发,而应多从社会效益、大局稳定的角度考虑问题,做通了律师们的思想工作,使我所律师愉快地进入了社区,为社区积极地开展工作。目前律师进社区正在开展之中,我们律师事务所先后与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全部社区以及宝塔河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一个社区分别签订了协议,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指派10多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律师作为各个社区专门的免费法律顾问。这些被指派的律师的照片、联系电话等都在社区的公告栏里张贴,社区居民一旦需要就可以与他们联系,受到了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我们相信一定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我们坚信,社会主义法制造就了律师制度,诞生了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律师职业,通过律师执业和律师制度的发展,必将为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我们律师的贡献。